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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理应受保护 擅改日期被处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0 14:00)    点击:161

菏泽律师分析案情

  朱某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却因擅自改动借条落款时间,被天长法院罚款3万元。朱某不服,申请复议。近日,滁州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朱某复议申请。

  朱某与被告瞿某系朋友。多年前,瞿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朱某借款50万元。2016年,双方对账,瞿某尚欠朱某本金4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朱某多次催要无果,2021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瞿某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7万余元。庭审中,朱某出示借条,落款日期显示为2016年“7”月28日。瞿某辩称该借条落款日期被朱某篡改,实际出具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且其在2016年1月至7月间已偿还借款13.68万元,该笔还款应予扣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后瞿某申请鉴定。

  鉴定报告认定,借条中“7”上的一横和“月日”字迹与借条主文和签名字迹不是同时期形成。对此,朱某辩称借条写一半,笔没水了,重新找了一支笔写。该院审理认为,根据鉴定结论,整个借条除上述日期存在后期添加改动外,其余内容均一气呵成,即使如朱某所说笔写了一半没有水,重新换笔后也不可能仅在落款日期上作改动,且朱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并没有提及借条书写一半换笔的情节,故依法认定借条落款日期为“2016年1月28日”。另查明,自2016年2月至2021年2月间,瞿某共还款38万余元。最终,该院依法判决瞿某偿还朱某本息33.5万余元。

  鉴于朱某在司法鉴定已经认定诉争借条落款日期存在后期添加改动的情况下,仍不如实向法庭陈述,其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证据审查,依照相关法律,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朱某不服,提起复议。近日,滁州中院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朱某复议申请。

  法官提醒

  借条作为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在出具时要注意书写规范,格式正确,约定好还款日期及违约责任,有约定利息的要在借条中体现。在保管好借条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随意修改,如需更改,可以重新出具或在更改后在旁做好备注,表明更改时间并由双方签字盖印,一方擅自更改不仅可能造成借条失效,还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律师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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